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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五章 退休、撫卹

§ 20–212

20
  1. 關務人員之退休,除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一、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 二、領有勳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2. 前項加發退休金標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21
關務人員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殉職者,視為冒險犯難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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