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之考績,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四章 考績
§ 17–19共 3 條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關務人員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於功過相抵後,記功二次以上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記功一次者,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記過二次以上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記過一次者,考績不得列甲等。
回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7–19共 3 條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