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之考績,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根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17條規定,關務人員的考績除了本條例的規定外,還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規定。這意味著關務人員的考績制度和程序受到公務人員考績法的約束和指導。例如,按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規定,關務人員的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並根據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方面進行評分。此外,根據該法的規定,年終考績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甲等為80分以上,丁等為不滿60分,其中還有其他關於考績的規定。因此,關務人員的考績制度應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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