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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凡在原俸級服務未滿一年晉升高一官稱人員,應予換敘高一官稱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在該俸級服務至年終滿一年,依考績結果再予敘。
  2. 第七條試用人員,試用期滿,考核成績合格者,按原敘俸級晉敘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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