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所提到的「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的內容,該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原俸級服務未滿一年的晉升高一官稱人員,應予換敘高一官稱同數額俸點之俸級。換言之,如果關務人員晉升為高一官稱人員但未滿一年,其俸級應該與原來的俸級相同。然而,該項也提到,當該俸級服務至年終滿一年後,依據考績結果再予核敘。 而該條第2項則涉及試用人員。根據該項規定,當試用期滿且考核成績合格的試用人員,應按照原先的俸級晉升一級。 論述上述要求所需要的參考資料關聯度: 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公布之《改正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修正條文草案說明》,第16條第1項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關務人員在晉升官職時不會受到俸級上的損失,應予以保留原有的俸級以確保其薪資不變。而第2項則參考了台灣的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的規定,試用期滿且考核成績合格的試用人員可以晉升一級。這些資料提供了相關法律依據來解釋該條所涵蓋的兩個項目。 範例: 1. 假設一名關務人員在原有的俸級服務未滿一年時晉升為高一官稱人員,其原有俸級為六級五三○俸點。根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第1項的規定,該人員在晉升後應該保留六級五三○俸點的俸級,並且在服務至年終滿一年後,依據考績結果再予核敘。 2. 另一個例子是假設一名關務試用人員在試用期滿且考核成績合格時,該人員原有的俸級為三級二○○俸點。根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第2項的規定,該試用人員可以晉升至四級二八○俸點的俸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