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於功過相抵後,記功二次以上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記功一次者,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記過二次以上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記過一次者,考績不得列甲等。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訊,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19條規定,關務人員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功過相抵後,有以下情況,會對考績結果產生影響: 1. 記功二次以上:考績不能列乙等以下。 2. 記功一次:考績不能列丙等以下。 3. 記過二次以上:考績不能列乙等以上。 4. 記過一次:考績不能列甲等。 請注意,以上僅為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所得出的初步解釋,為了確保準確性,請參考最新的法規文件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和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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