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殉職者,視為冒險犯難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根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21條的規定,關務人員的撫卹適用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規定。當關務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並因此殉職時,他們被視為是冒險犯難殉職人員,會額外發放撫卹金作為補償。 根據參考資料,《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的規定,撫卹金給付的對象包括公務人員的遺族,被上訴人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9條的規定中也提到了遺族的領受順位和領受方式。此外,《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21條中也提到了冒險犯難殉職的定義和撫卹金的發放。以上資料與問題有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