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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二節 產籍

§ 17–215

20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其報廢程序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21
國有不動產,依前條規定報廢,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並經註銷產籍者,應由管理機關依法申辦滅失登記或移轉登記。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