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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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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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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產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9 年 07 月 23 日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二節 產籍
§ 17–21
共 5 條
第 17 條
開啟 ›
(刪除)
第 18 條
開啟 ›
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規定應設之國有財產總帳,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主辦之。
第 19 條
開啟 ›
(刪除)
第 20 條
開啟 ›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其報廢程序依有關
法令
之規定。
第 21 條
開啟 ›
國有
不動產
,依前條規定報廢,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
贈與
,並經
註銷
產籍者,應由管理機關依法申辦滅失登記或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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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登記
§ 12–16
下一節 →
第三節 維護
§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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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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