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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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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設之國有財產總帳,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主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根據《國有財產法》第22條的規定,應該設立國有財產總帳,並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主辦。根據這項規定,國有財產總帳是用來管理國有財產的重要工具,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維護這個總帳。國有財產總帳的建立和管理有助於確保國有財產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這項規定的範例是,如果有關國有財產的交易或處置案件需要紀錄和追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使用國有財產總帳來管理這些交易和處置的相關資訊。這些資訊可以包括財產的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情況。國有財產總帳的建立有助於提供對國有財產進行監督和審計的能力,從而確保這些財產的使用和處置符合法律和監管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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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設之國有財產總帳,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主辦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