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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二節 非公用財產類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 5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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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類別經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核定」,係指屬於公用部份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核定;屬於公用部份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財政部核定。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