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類別經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核定」,係指屬於公用部份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核定;屬於非公用部份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財政部核定。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60條的規定,財產上權利的處分需要經過主管機關或財政部的核定。根據這個規定,對於屬於公用部份的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過公用財產主管機關的核定;而對於屬於非公用部份的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過財政部的核定。 依據財政部網站的資料,《公有不動產處分作業暫行辦法》為主管機關核定公有財產處分所依據之法規。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為確保公有財產之處分程序合法、公正、透明、有效,並達成財產的最大利用價值。根據該辦法,當公有不動產需要被處分時,管理機關應評估該財產的價值,並依法進行聯合承購、公共拍賣、協商標售等程序,以確保處分程序的公開透明和競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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