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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二節 非公用財產之利用

§ 48–48-34

48
  1.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事項,應訂定工作計畫,報請財政部核定
  2.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起。 二、計畫依據。 三、計畫範圍及其不動產權利狀況。 四、計畫目標。 五、土地使用現況及利用管制規定。 六、辦理方式。 七、辦理機關及期間。 八、辦理機關與委託、合作或信託對象之權利義務。 九、經改良之土地,其處理方式。 十、經費籌措方式。 十一、效益評估。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