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事項,得經財政部核准,指定由具有專業能力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為之。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48-1條的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在辦理國有財產法第47條第2項第2款和第3款規定的事項時,可以經財政部核准,指定具有專業能力的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進行。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國有財產局可以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來執行相關業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辦理國有財產相關事務時能夠得到專業機關的支援和執行。由於本問題沒有特別指定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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