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4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事項,得經財政部核准,指定由具有專業能力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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