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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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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得依法改良利用。
  2. 2.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得以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辦理左列事項︰ 一、改良土地。 二、興建公務或公共用房屋。 三、其他非興建房屋之事業。
  3. 3.經改良之土地,以標售為原則。但情形特殊,適於以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處理者,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4. 4.第二項各款事業,依其計畫須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擔資金者,應編列預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47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可以根據法律進行改良利用。這意味著對於非公用財產類的不動產,可以進行改善、改建、更新等活動,以提升其效益和價值。 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根據委託、合作或信託的方式,協助執行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相關工作。這包括改良土地、興建公務或公共用房屋,以及進行其他非興建房屋相關的事業活動。 3. 對於經過改良的土地,一般應以標售的方式處理。但如果情況特殊,適用其他方式如設定地上權等更適合,可以報請行政院核定。 4. 如果第二項各款事業需要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提供資金支持,該部門應該編列預算以應付相關費用。 依據最新的相關資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網站),國有財產法第47條確實存在且與以上解釋一致。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580110 制定)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得依法改良利用,增加收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前項規定之利用時,應配合都市計畫,會同有關目的事業機關舉辦,或委託經營左列事業:   一、改良或開發土地。   二、興建房屋。   三、其他適當之事業。   前項各款事業,依其計劃須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擔資金者,應編列預算。

(0640107 修正)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得依法改良利用,增加收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前項規定之利用時,應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會同有關機關舉辦,或委託經營左列事項:   一、改良或開發土地。   二、興建房屋。   三、其他適當之事業。   經改良或開發之土地,以標售為原則。但情形特殊,適於以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處理者,得擬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項各款事業,依其計畫須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擔資金者,應編列預算。

立法理由一、不動產改良利用時應配合區域計畫,會同有關機關舉辦,爰就第二項予以修正。   二、臺北市營邊段國有土地現正進行規劃開發建設工作中,該建設方案之實施,依照顧問設計公司研究之結果,認為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建築房屋,最為適宜,對國庫亦最為有利,爰增列第三項俾資依據。   三、原第三項移為第四項。

(0881228 修正)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得依法改良利用。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得以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辦理左列事項:   一、改良土地。   二、興建公務或公共用房屋。   三、其他非興建房屋之事業。   經改良之土地,以標售為原則。但情形特殊,適於以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處理者,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項各款事業,依其計畫須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擔資金者,應編列預算。

立法理由一、第二項之「應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係屬土地利用一般性應配合之要項,爰予刪除。   二、國有財產局如得與公民營企業合作開發,將可運用民間資源,加速國有土地改良利用,減輕政府負擔;又鑒於先進國家信託業務蓬勃發展及各界建議引進信託方式從事國有土地利用,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得透過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舉辦改良利用業務。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核定名詞
(0580110 制定)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得依法改良利用,增加收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前項規定之利用時,應配合都市計畫,會同有關目的事業機關舉辦,或委託經營左列事業:   一、改良或開發土地。   二、興建房屋。   三、其他適當之事業。   前項各款事業,依其計劃須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擔資金者,應編列預算。

(0640107 修正)

一、不動產改良利用時應配合區域計畫,會同有關機關舉辦,爰就第二項予以修正。   二、臺北市營邊段國有土地現正進行規劃開發建設工作中,該建設方案之實施,依照顧問設計公司研究之結果,認為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建築房屋,最為適宜,對國庫亦最為有利,爰增列第三項俾資依據。   三、原第三項移為第四項。

(0881228 修正)

一、第二項之「應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係屬土地利用一般性應配合之要項,爰予刪除。   二、國有財產局如得與公民營企業合作開發,將可運用民間資源,加速國有土地改良利用,減輕政府負擔;又鑒於先進國家信託業務蓬勃發展及各界建議引進信託方式從事國有土地利用,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得透過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舉辦改良利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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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47 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得依法改良利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得以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配合區域計畫、都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