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得依法改良利用。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得以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辦理左列事項︰ 一、改良土地。 二、興建公務或公共用房屋。 三、其他非興建房屋之事業。
- 經改良之土地,以標售為原則。但情形特殊,適於以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處理者,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二項各款事業,依其計畫須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擔資金者,應編列預算。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