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得提供投資之用。但以基於國家政策及國庫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國有財產法第48條規定了非公用財產類的動產可以提供投資之用,但有一定的限制。根據法條所提及的國家政策及國庫利益,必須確實有必要才可以進行此類投資。 這意味著在動產投資方面,國家會考慮國家政策和國庫利益,以確保投資是符合國家的整體利益的。例如,如果某個動產的投資計劃與國家政策相違背或對國庫利益造成損害,該投資可能會受到限制或禁止。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得提供投資之用。但以基於國家政策及國庫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得提供投資之用。但以基於國家政策及國庫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