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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48非公用財產類動產提供投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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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類之動產,得提供投資之用。但以基於國家政策及國庫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財產法第48條規定了非公用財產類的動產可以提供投資之用,但有一定的限制。根據法條所提及的國家政策及國庫利益,必須確實有必要才可以進行此類投資。 這意味著在動產投資方面,國家會考慮國家政策和國庫利益,以確保投資是符合國家的整體利益的。例如,如果某個動產的投資計劃與國家政策相違背或對國庫利益造成損害,該投資可能會受到限制或禁止。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得提供投資之用。但以基於國家政策及國庫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 名詞
(0580110 制定)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得提供投資之用。但以基於國家政策及國庫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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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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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48 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得提供投資之用。但以基於國家政策及國庫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