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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48 條(非公用財產類動產提供投資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用財產類之動產,得提供投資之用。但以基於國家政策及國庫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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