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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77

1
本細則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2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財產之取得「依據法律規定」係指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國家取得其財產權;所稱「基於權力行使」係指國家基於公權力之行使,經接收、沒收或征收而取得財產權;所稱「由於預算支出」係指依預算撥款而營建或購置財產;所稱「由於接受捐贈」係指國內外以中華民國政府為對象而捐贈財產。
4
本法所稱土地及改良物,其定義依土地法之有關規定。所稱天然資源,係指原始森林、天然氣、地熱、溫泉、水資源、地下資源及海底資源等。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