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係指未經登記之不動產或未確定權屬為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3條,該條規定解釋了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中「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的定義。根據該條規定,「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是指未經登記的不動產或權屬未確定為私有或地方所有的財產。舉個例子,如果某個土地沒有在地籍上登記,或者該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尚未確定為私有或地方所有的,則這些土地將被視為「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並且可以被認定為國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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