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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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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財產之取得「依據法律規定」係指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國家取得其財產權;所稱「基於權力行使」係指國家基於公權力之行使,經接收、沒收或征收而取得財產權;所稱「由於預算支出」係指依預算撥款而營建或購置財產;所稱「由於接受捐贈」係指國內外以中華民國政府為對象而捐贈財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條,該條款中指出了財產取得的幾種情況。首先是依據法律規定取得財產,此指的是根據其他法律規定由國家取得其財產權的情況。其次是基於權力行使,此指的是國家基於公權力的行使,通過接收、沒收或征收而取得財產權。再者是由於預算支出,此指的是依據預算撥款而營建或購置財產的情況。最後是由於接受捐贈,此指的是國內外以中華民國政府為對象而捐贈財產的情況。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國有財產法》,國家依法律規定取得了一筆土地的財產權。此土地原本是私有財產,但通過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國家取得了該土地的所有權。 參考資料:國有財產法、土地法、中華民國憲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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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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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財產之取得「依據法律規定」係指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國家取得其財產權;所稱「基於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