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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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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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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財產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9 年 07 月 23 日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二節 財產報告
§ 67–68
共 2 條
第 67 條
開啟 ›
本法
第六十四條
所稱「公用財產異動計畫」,應包括使用用途之變更或
廢止
,財產類別之變更或互易,各種財產之相互交換使用及準備申請撥用
非
公用
不動產
之擬議。
第 68 條
開啟 ›
依本法
第六十九條
編具國有財產總目錄,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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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財產檢查
§ 64–66
回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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