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69 條的規定,該條共有兩項。第一項解釋了「漏未接管之財產」和「被人隱匿之財產」的定義,分別指未經政府機關接管或使用的國有財產,以及原來不知道屬於國有財產被人隱藏起來後經舉報發現的財產。第二項則規定,如果這些財產是未經地籍登記的土地,舉報人就無法請求獎金。也就是說,擁有未經地籍登記的土地的舉報人無法獲得獎金。 範例:例如,如果某人發現了一塊未經登記的土地,原以為是私有財產,但後來經過舉報查明是國有財產,這名舉報人將無法請求獲得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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