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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舉報人之獎金,其標準規定如下: 一、漏未接管之財產: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八之獎金;不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四之獎金。 二、被人隱匿之財產: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十之獎金;不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五之獎金。 三、埋藏沉沒之財產:依照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辦理。
  2. 前項各款中動產部分,其給予舉報人之獎金,得照規定標準,改發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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