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70 條根據國有財產法第 73 條規定,關於給予舉報人的獎金標準有以下規定: 1. 漏未接管之財產:動產部分總值百分之八的獎金,不動產部分總值百分之四的獎金。 2. 被人隱匿之財產:動產部分總值百分之十的獎金,不動產部分總值百分之五的獎金。 3. 埋藏沉沒之財產:根據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辦理,具體的獎金予以未明確規定。 根據這些規定,舉報人所獲得的獎金將根據財產的價值不同而有所變化。動產部分的獎金為財產總值的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而不動產部分的獎金為財產總值的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五。此外,根據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辦理的埋藏沉沒之財產獎金的具體規定需要參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儘管在上述段落中提到了給予舉報人實物獎金的可能性,但具體細節並未明確規定。因此,根據該條規定,動產部分的獎金有可能以實物方式發放,但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適當的確認。 參考資料: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72年2月28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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