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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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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舉報人之獎金,其標準規定如下: 一、漏未接管之財產: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八之獎金;不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四之獎金。 二、被人隱匿之財產: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十之獎金;不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五之獎金。 三、埋藏沉沒之財產:依照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辦理。
  2. 2.前項各款中動產部分,其給予舉報人之獎金,得照規定標準,改發實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70 條根據國有財產法第 73 條規定,關於給予舉報人的獎金標準有以下規定: 1. 漏未接管之財產:動產部分總值百分之八的獎金,不動產部分總值百分之四的獎金。 2. 被人隱匿之財產:動產部分總值百分之十的獎金,不動產部分總值百分之五的獎金。 3. 埋藏沉沒之財產:根據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辦理,具體的獎金予以未明確規定。 根據這些規定,舉報人所獲得的獎金將根據財產的價值不同而有所變化。動產部分的獎金為財產總值的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而不動產部分的獎金為財產總值的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五。此外,根據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辦理的埋藏沉沒之財產獎金的具體規定需要參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儘管在上述段落中提到了給予舉報人實物獎金的可能性,但具體細節並未明確規定。因此,根據該條規定,動產部分的獎金有可能以實物方式發放,但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適當的確認。 參考資料: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72年2月28日修正發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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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70 條規定:「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舉報人之獎金,其標準規定如下: 一、漏未接管之財產: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