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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之獎金,其所舉報之財產為依法應辦登記者,按登記程序完成時政府公定價格計算之;其為毋需辦理登記者,按點收接管時政府公定價格計算之;無政府公定價格者,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估定之價格計算之。
  2. 前項應發獎金,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請財政部發。但仍應補辦預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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