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71條的規定: 1. 如果舉報的財產必須辦理登記,則根據政府公定價格來計算獎金;如果財產無需辦理登記,則根據政府公定價格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估定的價格來計算獎金。 2. 應發放的獎金需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提交財政部核發,但仍需補辦預算程序。 範例資料: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公告,舉報的國有財產為一塊土地,根據政府公定價格計算其價值為1,000,000元,因此舉報人可根據此價值獲得獎金。該土地已辦理登記,所以根據法規的要求,獎金的計算基準是政府公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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