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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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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之獎金,其所舉報之財產為依法應辦登記者,按登記程序完成時政府公定價格計算之;其為毋需辦理登記者,按點收接管時政府公定價格計算之;無政府公定價格者,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估定之價格計算之。
  2. 2.前項應發獎金,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請財政部發。但仍應補辦預算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71條的規定: 1. 如果舉報的財產必須辦理登記,則根據政府公定價格來計算獎金;如果財產無需辦理登記,則根據政府公定價格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估定的價格來計算獎金。 2. 應發放的獎金需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提交財政部核發,但仍需補辦預算程序。 範例資料: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公告,舉報的國有財產為一塊土地,根據政府公定價格計算其價值為1,000,000元,因此舉報人可根據此價值獲得獎金。該土地已辦理登記,所以根據法規的要求,獎金的計算基準是政府公定價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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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規定:「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之獎金,其所舉報之財產為依法應辦登記者,按登記程序完成時政府公定價格計算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