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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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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合本法規定者,應改依本法辦理。其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之公用財產,應由各原經管機關列冊移交該局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72條,該條規定了在國有財產法實施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理的國有財產,如果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符合本法的規定,應改依照本法辦理。除此之外,該條還規定了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的非公用財產,應由原本負責管理該財產的機關移交給該局管理。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相關函釋 1

  • 收益及處分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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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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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規定:「本法施行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合本法規定者,應改依本法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