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合本法規定者,應改依本法辦理。其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之非公用財產,應由各原經管機關列冊移交該局管理。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72條,該條規定了在國有財產法實施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理的國有財產,如果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符合本法的規定,應改依照本法辦理。除此之外,該條還規定了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的非公用財產,應由原本負責管理該財產的機關移交給該局管理。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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