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定應由行政院、財政部或國有財產局辦理之事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68-1條的規定,本法所規定應由行政院、財政部或國有財產局辦理的事項,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或委任所屬下級機關來執行。這意味著根據法律規定,行政院、財政部或國有財產局可以將他們負責的事項委託給其他機關,或者委任所屬的下級機關來執行。比如,國有財產局可以將一些具體的工作委託給相關的地方政府機關來執行,或者將工作委派給其所屬的一些下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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