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編具國有財產總目錄,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編製國有財產總目錄。這意味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該負責整理國家的財產清冊和資料,以便於管理國有財產。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家能夠清楚了解自己所有的財產,以便有效地進行管理和監督。例如,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編制一份包含國家所有土地和建築物的財產總目錄,以幫助監察機關更好地了解國家資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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