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公用財產異動計畫」,應包括使用用途之變更或廢止,財產類別之變更或互易,各種財產之相互交換使用及準備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之擬議。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67條,公用財產異動計畫應該包括以下內容:使用用途的變更或廢止、財產類別的變更或互易、不同財產間的相互交換使用,以及準備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的計畫。 根據該法令,當公用財產有需要變更使用用途、財產類別變更或互易、財產間進行交換使用,或是準備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時,相關機關應該依照異動計畫進行規劃和執行。例如,如果某個政府機關決定將原本被用於辦公的公用財產改為作為公共設施使用,這樣的變更使用用途就應該納入異動計畫中。另外,如果兩個不同機關之間希望進行財產的交換使用,例如A機關需要使用B機關的一部分公用財產,而B機關也需要使用A機關的公用財產,那麼這樣的交換也應該納入異動計畫中。最後,如果有機關計畫撥用非公用不動產,也需要提前規劃並列入異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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