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公用財產異動計畫」,應包括使用用途之變更或廢止,財產類別之變更或互易,各種財產之相互交換使用及準備申請撥用公用不動產之擬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