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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應於每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施行;不定期檢查應視實際情況為之;檢查人員應於檢查完畢二十日內,將檢查結果報告該主管機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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