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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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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以在國外之國有財產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時,其屬于公用之不動產而有採取緊急措施必要者,得免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用財產變更為公用財產之程序,並得由原管理機關逕依行政院決定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63條,當國有財產屬於公用不動產,在贈與給外國政府或其人民時,如果有緊急情況需要採取緊急措施,則可以免除依據國有財產法第35條的程序將其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此外,原管理機關可以直接根據行政院的決定進行相應處理。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國有財產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條文。此外,具體案例和實際的決定也可能提供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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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以在國外之國有財產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時,其屬于公用之不動產而有採取緊急措施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