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以在國外之國有財產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時,其屬于公用之不動產而有採取緊急措施必要者,得免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程序,並得由原管理機關逕依行政院決定為之。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63條,當國有財產屬於公用不動產,在贈與給外國政府或其人民時,如果有緊急情況需要採取緊急措施,則可以免除依據國有財產法第35條的程序將其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此外,原管理機關可以直接根據行政院的決定進行相應處理。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國有財產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條文。此外,具體案例和實際的決定也可能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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