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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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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土地及改良物,其定義依土地法之有關規定。所稱天然資源,係指原始森林、天然氣、地熱、溫泉、水資源、地下資源及海底資源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的規定是在解釋國有財產法中所使用的土地及改良物的定義。根據土地法的相關規定,土地包括了地表及地下部分,而改良物則是附著於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人為設施。而所謂的天然資源則指原始森林、天然氣、地熱、溫泉、水資源、地下資源及海底資源等。這些資源都是自然界所固有的,彌足珍貴且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最後修改於2019年6月7日)

  • 改良物名詞
  • 土地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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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土地及改良物,其定義依土地法之有關規定。所稱天然資源,係指原始森林、天然氣、地熱、溫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