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土地及改良物,其定義依土地法之有關規定。所稱天然資源,係指原始森林、天然氣、地熱、溫泉、水資源、地下資源及海底資源等。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的規定是在解釋國有財產法中所使用的土地及改良物的定義。根據土地法的相關規定,土地包括了地表及地下部分,而改良物則是附著於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人為設施。而所謂的天然資源則指原始森林、天然氣、地熱、溫泉、水資源、地下資源及海底資源等。這些資源都是自然界所固有的,彌足珍貴且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最後修改於201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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