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動產,係以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價值在一定金額以上者為限。
  2. 前項一定金額,依行政院所定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