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另依其他法令保管或使用之國有財產,於發生處分行為時,應改列為非公用財產。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根據國有財產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規定,若有其他法令規定的保管或使用國有財產發生處分行為,則該財產應被改列為非公用財產。具體來說,如果有其他法規確定某些國有財產的保管或使用方式,並且在進行處分行為時,根據該法規該財產應被視為非公用財產。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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