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另依其他法令保管或使用之國有財產,於發生處分行為時,應改列為非公用財產。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