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 5 條(其他國有財產之保管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範圍以外之左列國有財產,其保管或使用,仍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一、軍品及軍用器材。 二、圖書、史料、古物及故宮博物。 三、國營事業之生產材料。 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有財產法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