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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有財產法 第 5 條(其他國有財產之保管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範圍以外之左列國有財產,其保管或使用,仍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一、軍品及軍用器材。 二、圖書、史料、古物及故宮博物。 三、國營事業之生產材料。 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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