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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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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事項,應訂定工作計畫,報請財政部核定
  2. 2.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起。 二、計畫依據。 三、計畫範圍及其不動產權利狀況。 四、計畫目標。 五、土地使用現況及利用管制規定。 六、辦理方式。 七、辦理機關及期間。 八、辦理機關與委託、合作或信託對象之權利義務。 九、經改良之土地,其處理方式。 十、經費籌措方式。 十一、效益評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了依照該法第47條第2項辦理的事項應該訂定工作計畫,並且報請財政部核定。這個計畫的內容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1. 計畫緣起:說明為何需要進行這項計畫。 2. 計畫依據:列明這項計畫的法律依據。 3. 計畫範圍及其不動產權利狀況:說明這項計畫的範圍以及相關的不動產權利狀況。 4. 計畫目標:列明這項計畫的目標和期望達到的效果。 5. 土地使用現況及利用管制規定:載明土地的現況以及相關的利用管制規定。 6. 辦理方式:說明這項計畫的具體辦理方式。 7. 辦理機關及期間:指明負責辦理這項計畫的機關以及預計的辦理期間。 8. 辦理機關與委託、合作或信託對象之權利義務:說明辦理機關與相關的委託、合作或信託對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9. 經改良之土地,其處理方式:列明對於經過改良的土地的處理方式。 10. 經費籌措方式:說明如何籌措進行這項計畫所需的經費。 11. 效益評估:對這項計畫的效益進行評估。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48條的規定可以在國家法律資料庫中的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找到。此外,可以舉例說明這個法條的應用情況,例如在一項國有土地利用改良計畫中,這項計畫應該根據第48條的規定訂定工作計畫,並包含上述所提到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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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規定:「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事項,應訂定工作計畫,報請財政部核定。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