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不能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售者,應採取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但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59條,如果有價證券不能按照國有財產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出售,則應該採取公開標售的方式處理。不過,如果經過行政院的核准,則不受此限制。這意味著,當有價證券無法按照國有財產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出售時,必須進行公開標售,除非經過行政院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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