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之動產,其無提供公用或提供投資或暫予出租之必要者,仍應標售。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58條,對於拆卸後無提供公用或提供投資或暫予出租之必要的動產,仍應進行標售。這意味著,如果拆除後的動產不再具有任何公共使用價值或提供投資或臨時出租的必要性,該動產將被標售。例如,假設一座建築物被拆除後,其殘餘部分無法再被重新利用或出租,且沒有提供其他的投資價值,根據這項法條,該殘餘部分將被標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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