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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以已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為限。
  2. 前項團體申購公用不動產時,應先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報請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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