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有財產法51

快速跳轉
  1. 1.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2. 2.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51條的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如果是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的,可以進行讓售。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需要向財政部商請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的同意,才可以進行讓售。例如,如果一個社會福利團體需要一塊土地來舉辦公共福利活動,他們可以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過財政部和審計機關的審核同意後,就可以獲得該土地的讓售權。

立法沿革 2

(0580110 制定)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分別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省(市)政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0910402 修正)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立法理由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台灣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台灣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故國有財產法中有關應由省政府核轉之規定允宜配合修正。爰將第二項「分別」及「或省(市)政府」文字刪除。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580110 制定)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分別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省(市)政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0910402 修正)

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台灣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台灣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故國有財產法中有關應由省政府核轉之規定允宜配合修正。爰將第二項「分別」及「或省(市)政府」文字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51 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