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財產法第51條的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如果是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的,可以進行讓售。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需要向財政部商請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的同意,才可以進行讓售。例如,如果一個社會福利團體需要一塊土地來舉辦公共福利活動,他們可以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過財政部和審計機關的審核同意後,就可以獲得該土地的讓售權。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分別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省(市)政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立法理由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台灣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台灣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故國有財產法中有關應由省政府核轉之規定允宜配合修正。爰將第二項「分別」及「或省(市)政府」文字刪除。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分別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省(市)政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台灣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台灣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故國有財產法中有關應由省政府核轉之規定允宜配合修正。爰將第二項「分別」及「或省(市)政府」文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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