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財產法》第50條的解釋和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即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求而擁有的不動產。根據該條規定,這些機構可以將這些不動產讓售予他人。然而,在進行讓售前,機構必須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同時需取得審計機關的同意。 例如,一個國營的水利事業機關擁有一塊土地,他們認為這塊土地不再需要用於業務操作,於是他們決定將這塊土地出售。根據《國有財產法》第50條,該機關需要向財政部申請核准並經過審計機關的同意,方能進行出售處理。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分別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省(市)政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分別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省(市)政府,商請財政部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立法理由關於不動產讓售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關,因公營事業盈虧均在政府,可商請財政部核准,無須報請行政院核定,爰修正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立法理由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台灣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台灣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故國有財產法中有關應由省政府核轉之規定允宜配合修正。爰將第二項「分別」及「或省(市)政府」文字刪除。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分別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省(市)政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關於不動產讓售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關,因公營事業盈虧均在政府,可商請財政部核准,無須報請行政院核定,爰修正之。
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台灣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台灣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故國有財產法中有關應由省政府核轉之規定允宜配合修正。爰將第二項「分別」及「或省(市)政府」文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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