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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2. 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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