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52條規定了關於非公用財產類土地的讓售情況。根據該條規定,政府在提供土地用於興建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等用途時,可以進行土地的讓售。在進行讓售時,需要遵循國民住宅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法第52條(最新修正版本) - 相關國民住宅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
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提供為獎勵投資各項用地者,應予讓售。 前項讓售,依獎勵投資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並須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
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提供為獎勵投資各項用地或政府機關興建國民住宅用地者,應予讓售。 前項讓售,依獎勵投資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並須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
立法理由為配合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興建國民住宅所需用地,宜予讓售,爰予增列修正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提供興建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各項用地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依國民住宅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法有關讓售規定均係「得」為,且政府為獎勵投資各生產事業或興建國民住宅需用國有土地之提供方式,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國民住宅條例等特別法,可資適用。為免該等法律修正時,無法彈性配合,爰修正第一項之「應」予讓售為「得」,並鑑於適用本條者,以國民住宅用地居多,爰將獎勵投資各項用地及國民住宅用地之敘述順序對調。 二、獎勵投資條例已公告廢止,故刪除第二項之規定文字,並配合前項規定增訂為國民住宅條例。
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提供為獎勵投資各項用地者,應予讓售。 前項讓售,依獎勵投資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並須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
為配合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興建國民住宅所需用地,宜予讓售,爰予增列修正之。
一、本法有關讓售規定均係「得」為,且政府為獎勵投資各生產事業或興建國民住宅需用國有土地之提供方式,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國民住宅條例等特別法,可資適用。為免該等法律修正時,無法彈性配合,爰修正第一項之「應」予讓售為「得」,並鑑於適用本條者,以國民住宅用地居多,爰將獎勵投資各項用地及國民住宅用地之敘述順序對調。 二、獎勵投資條例已公告廢止,故刪除第二項之規定文字,並配合前項規定增訂為國民住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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