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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提供興建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各項用地者,得予讓售。
  2. 前項讓售,依國民住宅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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