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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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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提供興建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各項用地者,得予讓售。
  2. 2.前項讓售,依國民住宅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財產法第52條規定了關於非公用財產類土地的讓售情況。根據該條規定,政府在提供土地用於興建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等用途時,可以進行土地的讓售。在進行讓售時,需要遵循國民住宅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法第52條(最新修正版本) - 相關國民住宅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3

(0580110 制定)

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提供為獎勵投資各項用地者,應予讓售。   前項讓售,依獎勵投資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並須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

(0640107 修正)

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提供為獎勵投資各項用地或政府機關興建國民住宅用地者,應予讓售。   前項讓售,依獎勵投資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並須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

立法理由為配合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興建國民住宅所需用地,宜予讓售,爰予增列修正之。

(0881228 修正)

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提供興建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各項用地者,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依國民住宅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法有關讓售規定均係「得」為,且政府為獎勵投資各生產事業或興建國民住宅需用國有土地之提供方式,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國民住宅條例等特別法,可資適用。為免該等法律修正時,無法彈性配合,爰修正第一項之「應」予讓售為「得」,並鑑於適用本條者,以國民住宅用地居多,爰將獎勵投資各項用地及國民住宅用地之敘述順序對調。   二、獎勵投資條例已公告廢止,故刪除第二項之規定文字,並配合前項規定增訂為國民住宅條例。

  • 名詞
  • 國民住宅條例法規
(0580110 制定)

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提供為獎勵投資各項用地者,應予讓售。   前項讓售,依獎勵投資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並須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

(0640107 修正)

為配合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興建國民住宅所需用地,宜予讓售,爰予增列修正之。

(0881228 修正)

一、本法有關讓售規定均係「得」為,且政府為獎勵投資各生產事業或興建國民住宅需用國有土地之提供方式,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國民住宅條例等特別法,可資適用。為免該等法律修正時,無法彈性配合,爰修正第一項之「應」予讓售為「得」,並鑑於適用本條者,以國民住宅用地居多,爰將獎勵投資各項用地及國民住宅用地之敘述順序對調。   二、獎勵投資條例已公告廢止,故刪除第二項之規定文字,並配合前項規定增訂為國民住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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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提供興建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各項用地者,得予讓售。前項讓售,依國民住宅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