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有財產法 第 5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准讓售︰ 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 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 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 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 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 六、其他不屬前五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
  2.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基於國家建設需要,不宜標售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讓售。
  3.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其交換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