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財產法第52-1條,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 1. 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這指的是國有的房屋建築物建在他人土地上,這樣的房屋可以申請讓售。 2. 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這表示國有的房屋已經被出售,但相關的土地尚未一併出售,這樣的建築基地可以申請讓售。 3. 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這指的是國有的共有不動產,也就是有多個人共同擁有的不動產,國有的持分可以申請讓售。 4. 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這表示在整個開發區域內的國有不動產,可以申請讓售。 5. 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這指的是土地的地目是「墓」,並且有墳墓存在,但並不屬於公墓,這樣的土地可以申請讓售。 6. 其他不屬於前五種情況,但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這種情況指的是其他不屬於前面五種情況的特殊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這樣的不動產也可以申請讓售。 此外,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基於國家建設需要且不宜標售,可以報經行政院核准讓售。而根據第3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了增加利用價值,可以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交換辦法由財政部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以上所述內容參考自財政部相關法規,包括《國有財產法》第52-1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 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 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 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 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 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 六、其他不屬前五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基於國家建設需要,不宜標售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讓售。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其交換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售,對於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特殊(如私有土地上之國有房屋)或基於國家建設需要(如公教住宅政策,軍眷住宅政策)不宜標售,而有辦理讓售必要者,尚乏具體規定,而此類土地或房屋之提供使用,確可促進國有土地合理有效利用,或疏減訟源。為增強其讓售之法律依據,爰予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售,對於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特殊(如私有土地上之國有房屋)或基於國家建設需要(如公教住宅政策,軍眷住宅政策)不宜標售,而有辦理讓售必要者,尚乏具體規定,而此類土地或房屋之提供使用,確可促進國有土地合理有效利用,或疏減訟源。為增強其讓售之法律依據,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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