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應設國有財產總帳,就各管理機關所送資料整理、分類、登錄。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22條規定,財政部應設立國有財產總帳,對各管理機關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整理、分類、登錄。這表示財政部有責任對國有財產進行監管和管理,並確保相關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該條款的目的是建立一個有效的財產管理系統,以便更好地掌握國有財產的使用情況和處分情況,並確保財產的保管和使用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法第2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20076&FLNO=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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