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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22設置國有財產總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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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應設國有財產總帳,就各管理機關所送資料整理、分類、登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22條規定,財政部應設立國有財產總帳,對各管理機關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整理、分類、登錄。這表示財政部有責任對國有財產進行監管和管理,並確保相關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該條款的目的是建立一個有效的財產管理系統,以便更好地掌握國有財產的使用情況和處分情況,並確保財產的保管和使用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法第2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20076&FLNO=22)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財政部應設國有財產總帳,就各管理機關所送資料整理、分類、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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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0110 制定)

財政部應設國有財產總帳,就各管理機關所送資料整理、分類、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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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22 條規定:「財政部應設國有財產總帳,就各管理機關所送資料整理、分類、登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