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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23國有財產變動之列表層轉註銷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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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或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准報廢者,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者,應由管理機關於三個月內列表層轉財政部註銷產籍。但涉及民事或刑事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23條,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核准報廢或根據法律規定出售或贈與時,管理機關應在三個月內将該財產的列表以及財產相關資訊轉報財政部,由財政部進行產籍註銷。不过,如果該財產涉及民事或刑事案件,則不受此限制。 這項法規的一個舉例是,在台灣,當政府擁有的財產因為某種原因而失去價值、受損,或者被拆卸或改裝後,經過相關機關核准報廢,或者按照法律的規定进行出售或贈與時,管理機關應在三個月內將相關財產的列表和相關資訊報請財政部註銷其產籍。然而,如果該財產涉及民事或刑事案件,則不受此限制。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或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核准報廢者,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者,應由管理機關於三個月內列表層轉財政部註銷產籍。但涉及民事或刑事者不在此限。

  • 名詞
  • 贈與名詞
  • 註銷名詞
(0580110 制定)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或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核准報廢者,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者,應由管理機關於三個月內列表層轉財政部註銷產籍。但涉及民事或刑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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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23 條規定:「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或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核准報廢者,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者,應由管理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