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或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核准報廢者,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者,應由管理機關於三個月內列表層轉財政部註銷產籍。但涉及民事或刑事者不在此限。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23條,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核准報廢或根據法律規定出售或贈與時,管理機關應在三個月內将該財產的列表以及財產相關資訊轉報財政部,由財政部進行產籍註銷。不过,如果該財產涉及民事或刑事案件,則不受此限制。 這項法規的一個舉例是,在台灣,當政府擁有的財產因為某種原因而失去價值、受損,或者被拆卸或改裝後,經過相關機關核准報廢,或者按照法律的規定进行出售或贈與時,管理機關應在三個月內將相關財產的列表和相關資訊報請財政部註銷其產籍。然而,如果該財產涉及民事或刑事案件,則不受此限制。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或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核准報廢者,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者,應由管理機關於三個月內列表層轉財政部註銷產籍。但涉及民事或刑事者不在此限。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或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核准報廢者,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者,應由管理機關於三個月內列表層轉財政部註銷產籍。但涉及民事或刑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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