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為辦理國有財產產籍登記,依照事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備置左列登記憑證,並辦理財產異動通知。
一、財產增加單。
二、財產移動單。
三、財產保養單。
四、財產減損單。
國有財產異動登記之增減事由用語依附件四辦理。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二章 財產登記
§ 13–15共 3 條
管理機關為辦理國有財產產籍登記,應斟酌需要,備置左列各種財產卡:一、財產帳
財產明細分類帳依照「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所規定表式 (作業用於帳式餘額之後加印「備抵折舊」「財產淨值」兩欄,「備抵折舊」之下設「本期數」及「累計數」,帳頁並註明「作業用」字樣。) 由各機關財產經管單位設置之。按「財物分類標準」之規定登帳。
二、財產卡
(一) 甲式財產卡
為財產明細記錄卡,依一物設立一卡。但各種類相同而數量繁多之財產,得斟酌實際情形,採用集體卡登記。各事業機關特殊設備,得自行訂製財產卡格式應用。
(二) 乙式財產式
為甲式財產卡分類撮總卡,其總數量、總價值應與主計單位各類財產科目、數量、價值之列數相符合。機關業務較簡而財產較少者得以明細分類帳代替乙式財產卡。事業機關業務較繁而財產繁多者,得按財務分類標準類項目節各級,斟酌設置撮總卡。
(三) 丙式財產卡
為經管或使用部門所領用之財產,按經管或使用部門區分設卡。
(四) 丁式財產卡
為經管或使用部門本身所保管之財產記錄卡。
(五) 各式財產卡之標準格式及登記說明如附件二。
財產卡之內容,應記載左列各主要事項。但得依財產卡區別及其財產性質,省略其記載。
1 財產編號。
2 種類。
3 名稱。
4 型式。
5 品質。
6 來源。
7 所在地。
8 單位。
9 數量。
10 價值。
11 耐用年限。
12 折舊。
13 財產增減異動年月日及事由。
14 其他必要事項。
15 財產卡登記之動產屬外國製造者,其名稱應加註原文及廠牌。
前條所稱財產帳甲、乙、丙三種財產卡,由管理機關財產登記部門登記保管,丁式財產卡由各該管理機關財產經管或使用部門登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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