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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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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為辦理國有財產產籍登記,依照事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備置左列登記憑證,並辦理財產異動通知。 一、財產增加單。 二、財產移動單。 三、財產保養單。 四、財產減損單。 國有財產異動登記之增減事由用語依附件四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13條,管理機關在辦理國有財產產籍登記時,應根據事務管理手冊的相關規定備置一些登記憑證,並辦理財產的異動通知。這些登記憑證包括財產增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保養單和財產減損單。而國有財產的異動登記增減事由用語方面,則根據附件四的規定進行處理。 這個問題中並沒有提及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相關案例,所以無法提供更多詳細的解釋或舉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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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管理機關為辦理國有財產產籍登記,依照事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備置左列登記憑證,並辦理財產異動通知。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