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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四章 產籍註銷

§ 25–273

25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應由財產經管或使用部門依財產報廢程序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一式三份, (如附件一) 一份留存,二份報審計部審審計部核准報廢發回一份後,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報廢財產之價值在一定金額以內,由機關首長核定或報上級機關核定者,依據核定公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
26
國有財產經上級准撥給其他機關,財產經管或使用部門應填製「財產撥出報告單」一式三份 (如附件一) ,一份留存,二份送交撥入機關會同簽署後,由撥入機關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退還撥出機關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27
註銷產籍登記要領如下: 一、根據財產減損單將單號及減損事由文號登入財產卡減損記錄欄。 二、在該卡正面中間加蓋「註銷」戳記,另櫃保管。如該財產係登記集體卡者,在集體卡該項財產登記欄之末後加蓋「註銷」小戳。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