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應由財產經管或使用部門依財產報廢程序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一式三份, (如附件一) 一份留存,二份報審計部審核,俟審計部核准報廢發回一份後,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報廢財產之價值在一定金額以內,由機關首長核定或報上級機關核定者,依據核定公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25條,當國有財產因某種原因而消滅、損毀、拆卸或改裝時,相關的財產經管或使用部門應填寫「財產毀損報廢單」並留存一份。其他兩份則提交給審計部進行審核。經審計部核准報廢後,再根據核准的文件填寫財產減損單,並按照相應的程序登記和註銷產籍。若報廢財產的價值在一定金額以內,則由機關首長核定或報告上級機關核定後填寫相應的財產減損單。 我無法提供附件一的內容,請參照相關法規以獲取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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