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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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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應由財產經管或使用部門依財產報廢程序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一式三份, (如附件一) 一份留存,二份報審計部審審計部核准報廢發回一份後,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報廢財產之價值在一定金額以內,由機關首長核定或報上級機關核定者,依據核定公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25條,當國有財產因某種原因而消滅、損毀、拆卸或改裝時,相關的財產經管或使用部門應填寫「財產毀損報廢單」並留存一份。其他兩份則提交給審計部進行審核。經審計部核准報廢後,再根據核准的文件填寫財產減損單,並按照相應的程序登記和註銷產籍。若報廢財產的價值在一定金額以內,則由機關首長核定或報告上級機關核定後填寫相應的財產減損單。 我無法提供附件一的內容,請參照相關法規以獲取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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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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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應由財產經管或使用部門依財產報廢程序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