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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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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及財產帳、財產卡經管人員遇有交接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代,以明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24條,財產帳、財產卡經管人員在交接責任時,應該進行冊列,將財產帳卡、權利證書和財產登記憑證交接,以明確負責任的情況。這條規定強調保管人員在交接時的責任和明確性。具體執行方式需參考相關資料才能給出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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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各級主管及財產帳、財產卡經管人員遇有交接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