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及財產帳、財產卡經管人員遇有交接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代,以明責任。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24條,財產帳、財產卡經管人員在交接責任時,應該進行冊列,將財產帳卡、權利證書和財產登記憑證交接,以明確負責任的情況。這條規定強調保管人員在交接時的責任和明確性。具體執行方式需參考相關資料才能給出更詳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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