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均應由財產登記單位保管,並應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權狀等收發情形,以備查考。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23條,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應交由財產登記單位保管,並須設置備查簿,紀錄權狀等文件的收發情形,以便查考。這表示土地和建築的所有權證書應妥善保管,並由財產登記單位記錄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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