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如遇有毀損遺失時,除追究責任外,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可補建。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當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毀損或遺失時,除了需要追究責任外,也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進行補建。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財產帳和財產卡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並防止濫用或虛報財產的情況發生。 舉例來說,假設某機關的財產帳遭到毀損或遺失,該機關不能隨意重新製作新的財產帳,而是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進行補建。主管機關可能會進行調查並確定是否有遺失財產或其他安全問題,然後才會核准補建新的財產帳。這樣可以確保財產帳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保護國有財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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