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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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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如遇有毀損遺失時,除追究責任外,應報請主管機關准後始可補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當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毀損或遺失時,除了需要追究責任外,也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進行補建。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財產帳和財產卡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並防止濫用或虛報財產的情況發生。 舉例來說,假設某機關的財產帳遭到毀損或遺失,該機關不能隨意重新製作新的財產帳,而是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進行補建。主管機關可能會進行調查並確定是否有遺失財產或其他安全問題,然後才會核准補建新的財產帳。這樣可以確保財產帳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保護國有財產的利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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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如遇有毀損遺失時,除追究責任外,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可補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