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應連續使用,不因年度變更而更換。又業經註銷之財產,其財產卡應保管十年,於期滿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焚燬。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應連續使用,不因年度變更而更換。這表示不論財產的歸屬者是否有變更,財產帳及財產卡都應該繼續使用,不進行更換。此外,當某個財產被註銷時,其對應的財產卡應該保管十年,到期時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焚燬。這是為了保持財產資料的完整性和統一性,並對財產的註銷進行紀錄和處理。 範例:例如,某個政府機關擁有一筆土地財產,在財產帳和財產卡上有相關的記錄,該土地在某個年度被轉讓給另一個政府機關。根據第21條的規定,原政府機關應繼續使用原有的財產帳和財產卡,不進行更換。而當該土地被轉讓後的十年內,財產卡應保管十年,到期時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可將該財產卡焚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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