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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二章 損益表

§ 20–223

20
收入 一、證券售價收入 賣出證券取得之價款收入。 二、手續費收入 受託買賣及承銷證券取得之手續費收入。 三、傳遞費收入 受託買賣證券取得之傳遞費收入。 四、股利收入 現金及股票股利收入。 五、債息收入 債券利息收入。 六、財務收入 銀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七、股務代理收入 代理上市公司股務之收入。 八、其他收入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收入。
21
費用 一、出售證券成本 賣出證券之成本。成本之單價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二、經手費支出 證券商買賣證券應支付交易所之經手費。 三、手續費支出 委託其他證券商買賣證券所支付之手續費。 四、證券跌價損失 證券市價低於成本之損失。 五、營業費用 為營業而支出之費用,包括員工薪津、文具、印刷、郵電、交際、消耗、水電、旅運、修繕、保險及捐贈證券市場發展基金等費用。 六、財務費用 利息支出等。 七、其他費用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費用。
22
本期淨利 (或淨損) 本期內之盈餘 (或虧損) ,應分列稅前淨利,預計應納所得稅與稅後淨利,並說明所得稅之估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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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